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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損益之列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即以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列報為兌換虧損或盈益,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當年度損益,惟其利用此項帳面增值轉作增資者,仍應併計其辦理增資年度之損益。列報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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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損益之列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即以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列報為兌換虧損或盈益,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當年度損益,惟其利用此項帳面增值轉作增資者,仍應併計其辦理增資年度之損益。列報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