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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貿易業務涉及外幣支付,依規定應換算為新台幣記帳,因此,隨著匯率的波動,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申報列為當年度的匯兌盈益或匯兌損失。如果係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買賣貨款,則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台幣之基礎以憑入帳。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局最近於查核某家進出口貿易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匯兌損益科目時,發現該公司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科目與實際付款日之「銀行存款」科目沖帳時,都以相同匯率計算,因此,未產生匯兌損益,細究原因乃該公司認為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外幣並未實際轉兌成新台幣,就無須換算匯兌損益,最後經國稅局調整增列匯兌盈益6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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