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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獎金,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20﹪稅款。購入彩劵中獎部分,除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同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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