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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4,500元。另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納稅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另外上列情形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不得享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導致無法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比率上限、盈虧無法互抵…等。該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負責人在結算申報期間,務必隨時督促內部會計人員、委託計帳之業者或會計師一定要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一時疏忽逾期申報繳稅,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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