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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給付其所僱用職工薪資,未達起扣點雖免予扣繳稅款,惟除對同一職工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千元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填寫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國稅局說,該局對某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施行例行性扣繳檢查,發現部分機關或團體聘僱職工處理會務,其每月給付職工薪資未達起扣點,依法雖不必扣繳稅款,但未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稽徵機關除限期要求補申報外,並依法裁處罰鍰。國稅局指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需使用統一編號,尚未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請速向該局所轄稽徵所申請核配,並依規定於1月底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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