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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注意自94年度起未分配盈餘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改按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計算,且無須加計同年度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稅所得額、不計入課稅所得額及已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營業虧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說明,自94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該分局指出,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格式亦配合相關規定修改,請營利事業於填寫時注意,上述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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