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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發生交際費、職工福利及自用小客車折舊等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沒有自行調整減除。有此情形,除須補繳稅款外,稽徵機關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日止,依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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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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