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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97年5月7日臺財字第0970015484號令修正發布之「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自97年1月1日以後訂購設備並採整廠或整線申請發證者,有不同的規定,修正說明如下:一、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指定機關申請專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二、交貨時間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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