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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資公司非因彌補虧損之減資退還股款時,尚無投資損失。嗣後個人出售其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原投資成本減除上述所取回股款金額後之餘額,除以減資後持有股數計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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