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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之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營利事業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認列方式: (一) 已依法成立職工褔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褔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褔利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之旅遊活動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如果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動支標準部分,並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貼,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 未依法成立職工褔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如果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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