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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未依規定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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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未依規定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