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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潤者,已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的範圍。故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已於95年12月29日釋示,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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