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惟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之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