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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83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31593563號函規定,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故該企業行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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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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