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

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職稱:稅務員姓名:劉憲宗04-25291040轉32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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