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貨款被員工侵占,如確實因該職員逃匿無蹤,無法追回時,該無法追回部分,依據財政部69年2月25日台財稅第31608號函規定,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及法院通緝該職員之證明文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作當年度損失;嗣後如經追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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