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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某公司負責人黃君因公司欠繳稅款達限制出境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黃君出境,黃君不服,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因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不容混為一談,本案遂經行政院依訴願法第77條第3款為不受理決定。該局指出,公司負責人被限制出境,誤以公司為訴願人名義提起訴願者,訴願人既非受行政處分之人,亦難謂係該處分之利害關係人,為免影響負責人權益,特籲請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之負責人,如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以被限制出境公司負責人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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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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