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予以處罰。舉例說明: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依法剔除薪資費用900,000元,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按短報所得計算稅額215,000元(900,000×25%-10,000)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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