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資料來源: 中壢稽徵所首頁 - 各稅目常見問答集 - 執行業務所得


稅目別:執行業務所得
1. 問(Q):請問貴局有關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書面審核純益率各業別之標準為何?
答:適用本要點之案件需依法設帳記載,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且符合下列項目之一,可就收入、費用項目作成書面審核,核定其所得額,免予調帳查核。
(一) 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下列標準以上者。
1.律師 35﹪
2.會計師 25﹪
3.建築師 20﹪
4.技師 20﹪
5.地政士 35﹪
6.保險經紀人 35﹪
7.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 35﹪
8.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理記帳者 25﹪
9.中西醫(不含牙醫) 20﹪
10.牙醫 25﹪
11.專利商標代理人 20﹪
12.引水人 65﹪
13.幼稚園、托兒所 15﹪
14.補習班 18﹪
15.駕訓班 18﹪
16.托育中心(安親班) 20﹪
17.私立養護、療養院(所) 15﹪
18.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褔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 12%

(二)執行業務者申報收入與本局核算收入均在300萬元以下,且申報或自行調整純益率在10%以上者。
(三)其他所得者申報收入與本局核算收入均在400萬元以下,且申報或自行調整純益在10%以上者。


2. 問(Q):97年度未設帳醫療院所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如何計算?
答(A):97年度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之中、西醫師、醫事檢驗師(生)及物理治療師等業者(以下簡稱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追扣或補付95年度以後各年度之醫療款與健保局之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結算點值之調整所造成,故該調整收入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是9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其所得額核算公式目前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3. 問(Q):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為何?
答(A):
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98年1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04880號及09804504881號令發布,納稅人可至網址: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new/index.asp下載參考,97年度之費用標準計修訂第34項職能治療師,增列:
1.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依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自行負擔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各醫療院所之點數,每點0.78元作為當年度費用。
2. 掛號費收入之必要費用為78﹪。並新增第36項「心理師」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其費用則以收入金額20﹪核計。


4. 問(Q):聯合執業的執行業務者事務所應如何辦理轉開扣繳憑單?
答(A):
聯合執業事務所應於每年3月20日前將去年度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執行業務者,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聯合事務所轉開扣繳憑單,應於原收到之扣繳憑單(備查聯)右下角加蓋「已轉開」字樣章戳,另於轉開後扣繳憑單全份右下角加蓋「轉開」字樣章戳,於每年3月20日前,持原取得之扣繳憑單備查聯、轉開後扣繳憑單報核聯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即可。聯合事務所申報完成後,應將轉開之扣繳憑單備查聯送交各合夥人,便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存根聯則由聯合事務所自行存查。


5. 問(Q):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申請設立及變更應附之文件?
答(A):
1. 主管機關核淮公文、立案證書影本。
2.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3. 單位章及負責人私章。
4. 房屋稅單影本(如係租用,須再加附租約影本).
5. 如為申請「變更」者,須帶前一次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