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興建公共建設需要臨時徵用營利事業所有的土地,財政部同意,不管是強制徵用或協議徵用,取得政府給予的補償費,都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但企業需將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如需徵用民地做為工地宿舍或施工便道等臨時性公共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因而給付的補償費,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營業人取得的補償費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但收到補償費的營業人,需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因為政府徵用土地所產生如拆遷、搬運等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可一併核實減除。

財政部表示,政府行使公權力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的補償費,依據財政部在75年8月及93年10月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已明確規定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同意免徵營業稅。

但政府行使公權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如果不是強制徵收,而是因臨時用地需要,採取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者,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後交還土地所有權給營業人時,業者領取的補償費能免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卻滋生疑義。

財政部指出,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期滿雖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該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性手段在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政府支付的補償費應認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

因此,政府不論採協議或依法強制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營業人獲取的補償費,皆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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