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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政司昨天發布放寬的解釋令,來台展示的貨品,多使用暫准通關證免徵關稅,如果展示完畢,出售給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業者,可以免補徵關稅。

 依關稅法54條使用暫准通關證,在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可以免徵關稅。這項通關證可代替報關文件,免辦進、出口通關繳押等繁複手續,在1年有效期限內,免稅迅速進出口。

 但財政部在 87年12月22日發布的解釋令,並沒有規定使用暫准通關證進口的貨物,如果出售或贈與給保稅業者應該如何處理。

 關政司表示,考量如果使用暫准通關方式進口的貨物復運出口,免關稅,又再進口賣給保 稅區的業者,也是免關稅,何必多了一道手續。於是在「簡政便民」原則下,並避免浪費時間、人力、可降低廠商成本,所以放寬解釋,關廠商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輸入該等貨品免徵關稅之區內事業者,免補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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