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務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如查得該納稅人是任職於公司行號之員工,則行政執行處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請該公司行號就該欠稅員工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交付稅務局抵繳欠稅款,至全部稅款清償為止。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接獲執行命令之公司行號,務請配合扣押該欠稅員工薪資交付稅務局局,如該員工已離職或其他事由無法辦理,請檢附勞、健保退保或相關資料,並於接獲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以免逾期遭到稅務局申請強制執行,影響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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