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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了吸引資金回流,建設台灣為資產管理中心,提出數項稅負減免的誘因,行政院今(19)日將首度召集金管會和財政部討論,財政部將重申底線,海外所得在99年日出課徵最低負稅,不能免;資金存在國內分行(DBU)的利息所得,也不能免;DBU不能因此案而享有租稅優惠。

 金管會在「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草案」中,提出許多免稅項目,其中財政部已經同意的部分,包括該條例草案立法生效實施之後的2年內,在 97年7月31日前已存在海外的資金,從國外匯回,存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專戶,個人免徵利息所得稅;也免計入遺產總額;資金停留8年以上,第一次辦理移轉,免贈與稅;OBU銀行業者,可免徵營業稅、印花稅。

 但金管會所提出的要求得更多,財政部尚未答應,包括:1、不分「個人」或「法人」,只要是「投資人」的投資所得,「全部」都免稅。2、存在境內分行「DBU」帳戶,也免徵利息所得稅。3、海外所得免稅。4、「3年」內,海外資金匯回都可適用免稅。

 最受矚目的是海外所得是否可以免稅?行政院的協商中,財政部是否會讓步?對此,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遺產及贈與稅已經降到10%,財部已同意匯回的資金免計入遺產總額,如果又讓海外所得免稅,會產生「公平性」的問題,外界能接受嗎?

 至於是財政部主張的未來「2年」,或是金管會爭取未來「3年」,海外資金回流可以免稅?李述德也說,2年或3年的差異性不大,並非重點,但是存放在DBU的資金,應不能免徵所得稅。

 此外,財政部堅持,只要是「本國」企業,全球的所得都要課徵所得稅,不能免徵法人存在OBU的利息所得稅。

 營業稅和印花稅部分,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4和15條規定,OBU銀行吸收外國人存款,免徵營業稅,使用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是和國內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的交易和契約,要課營業稅和印花稅。

 OBU銀行業者對海外匯回資金提供勞務服務,訂立的契約收據,免徵營業稅、印花稅。但也一樣不能免徵DBU業者的營業稅和印花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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