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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公司高雄岡山賣場,在民國88年間與劉姓地主合建,但建築物竣工後,建物的工程造價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遭到南區國稅局開單補稅,並依補稅款處罰5倍事件,燦坤在行政法院訴訟中僥倖逃過被處罰鍰的命運,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311萬4,200元的罰鍰「免罰」。

 南區國稅局對燦坤裁罰的依據,係85年間公布的行政函釋,而該函釋在96年3月間經財政部發布新的函釋廢止。財政部另在91年發布函釋規定,在該函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案,應輔導營業人依本函令辦理「補稅免罰」。

 91年的函釋是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最高行政法院因此認為,即應適用新函釋,免予處罰。不過,燦坤仍必須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62萬2,857元的營業稅款。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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