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只有已處分賣掉、實現的損失,才可以從所得中扣除;就像是賣掉海外基金、已實現的利得,才要申報所得稅。
全球金融大海嘯重創上市公司的獲利,根據日前上市公司公告的97年財報,去年上市公司(不含上櫃公司)全年稅前盈餘5,889億元,比第3季的稅前盈餘9,263億元,減少3,374億元,顯示去年第4季全體上市公司虧損3,374億元,創下10年來最慘情形,其中有本業經營的虧損,也有來自投資海外基金、衍生性金融商品慘賠。
甚至某些營利事業因誤踩雷曼兄弟等海外基金、衍生性金融商品,虧損太大,尚未賣掉,但根據財務會計34號公報,要做資產減損,認列損失,吃掉本業獲利,導致整年度財務報表是虧損,但稅務報表因為採「現金」原則,帳上虧損不算虧損,不能從所得中扣除,依舊要繳稅,等在日後賣掉,才在當年度申報所得稅時認列。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而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國內基金是指由國內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在國內註冊基金,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交所得,免徵所得稅。
而國外基金是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租稅天堂」註冊,例如,百慕達、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沒有免稅的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國外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所產生的利得,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圍,因此,常發生營利事業因不清楚國內外基金之區別,將處分利得全部列報免稅所得,經國稅局調整補稅的情形。
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1,100多萬元,並從課稅所得中減除,被國稅局查到這家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中,屬於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300多萬元,處分國外基金的利得800萬元,調整課稅所得800萬元,補稅200萬元。
去年個人的海外投資也很淒慘,但因為海外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中,所以海外投資虧損也不能抵減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
- May 19 Tue 2009 00:23
海外基金損失 實現才能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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