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北區國稅局指出,祖父母為直系尊親屬,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可申報扶養,不以同一戶籍或同居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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