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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景氣低迷,致使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日益增加,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就因應而生,向金融機構收買並催收這些不良債權。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而有收取差價時,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時,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以原持有該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為抬頭之特種統一發票,並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免交付該金融機構。

該局進一步指出,至於資產管理公司持有不良債權期間,向債務人收取之利息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交付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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