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法院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 繼承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為限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 年5 月13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立法院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 繼承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為限
避免爭議,法務部建議若溯及既往限於特定情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 日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三讀通過,未來繼承人將只須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超過遺產部分之債務,可以不必無限背負。
97 年1 月間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條文,增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只須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之保護規定。然社會上仍有許多成年人因不知法律或不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未能於法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得承受「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為解決此種不合理的現象,法務部於今(98)年2月間即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擬具修正草案,並於3 月11 日送行政院審查,嗣立法委員吳清池等人亦提出修正草案,故本次保護繼承人之修法方向是行政、立法部門的共識。
立法院審查通過之修正條文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最大差異及爭議點,在於是否增訂全面溯及條款。○1如增訂全面溯及條款,將產生許多爭議,例如:繼承人對於自己在修法前已經償還的債務是否可以再請求返還?又繼承已發生多年,遺產早已分配完畢,甚至於遺產範圍已不可考,此時債權人出面請求繼承人清償繼承債務時,繼承人實在難以主張所得遺產的範圍,勢將產生相當大的爭議。又任何繼承人均適用溯及規定,而不區分繼承人是否確有不知情等不公平之現象,此對於修法前信賴法律而依法償還債務之人,也不甚公平。
○2另有建議,增訂於本法修正公布後3 個月內讓修正前繼承人均可辦理拋棄繼承。然此規定雖可使繼承人因拋棄繼承而免除債務,惟繼承關係將回歸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原點,也就是原繼承人因拋棄已不再是繼承人,故必須將以前已經分配或處分的財產全部恢復,對繼承人反而不利,另外債權須重新分配,也很困擾,對交易安全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法務部認為,立法原則上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惟在特殊情形下,為保護人民最基本財產及生存權,可以例外地立法溯及保護。例如:父親在世時為保證人,作保時子女可能尚未出生或尚在強褓之中,縱使父親在世時保證責任已發生
,但子女處於無法預知或根本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且保證債務本有主債務人,如再使保證人之繼承人,甚至保證人繼承人之繼承人均須代代相傳保證責任,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此時即有立法保護之必要。法務部建議,溯及條款宜再審慎研議其範圍,在影響法安定性最小之原則下,保護最多數需要幫助之繼承人,應是本次修法最重要之原則。
由於本次修法改變現行繼承制度,現行非訟事件法相關清算程序必須配合修正,此一修正仍須經修法程序,須費相當時日,為避免本次民法修正條文通過,卻無相關非訟程序供民眾使用之窘境,故必須訂定日出條款,因此,行政院於本月7 日審查通過之施行法即增訂日出條款,給予相當準備期間,以落實本次修法保障繼承人之美意。(資料來源:法務部)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 年5 月13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立法院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 繼承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為限
避免爭議,法務部建議若溯及既往限於特定情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 日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三讀通過,未來繼承人將只須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超過遺產部分之債務,可以不必無限背負。
97 年1 月間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條文,增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只須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之保護規定。然社會上仍有許多成年人因不知法律或不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未能於法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得承受「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為解決此種不合理的現象,法務部於今(98)年2月間即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擬具修正草案,並於3 月11 日送行政院審查,嗣立法委員吳清池等人亦提出修正草案,故本次保護繼承人之修法方向是行政、立法部門的共識。
立法院審查通過之修正條文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最大差異及爭議點,在於是否增訂全面溯及條款。○1如增訂全面溯及條款,將產生許多爭議,例如:繼承人對於自己在修法前已經償還的債務是否可以再請求返還?又繼承已發生多年,遺產早已分配完畢,甚至於遺產範圍已不可考,此時債權人出面請求繼承人清償繼承債務時,繼承人實在難以主張所得遺產的範圍,勢將產生相當大的爭議。又任何繼承人均適用溯及規定,而不區分繼承人是否確有不知情等不公平之現象,此對於修法前信賴法律而依法償還債務之人,也不甚公平。
○2另有建議,增訂於本法修正公布後3 個月內讓修正前繼承人均可辦理拋棄繼承。然此規定雖可使繼承人因拋棄繼承而免除債務,惟繼承關係將回歸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原點,也就是原繼承人因拋棄已不再是繼承人,故必須將以前已經分配或處分的財產全部恢復,對繼承人反而不利,另外債權須重新分配,也很困擾,對交易安全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法務部認為,立法原則上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惟在特殊情形下,為保護人民最基本財產及生存權,可以例外地立法溯及保護。例如:父親在世時為保證人,作保時子女可能尚未出生或尚在強褓之中,縱使父親在世時保證責任已發生
,但子女處於無法預知或根本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且保證債務本有主債務人,如再使保證人之繼承人,甚至保證人繼承人之繼承人均須代代相傳保證責任,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此時即有立法保護之必要。法務部建議,溯及條款宜再審慎研議其範圍,在影響法安定性最小之原則下,保護最多數需要幫助之繼承人,應是本次修法最重要之原則。
由於本次修法改變現行繼承制度,現行非訟事件法相關清算程序必須配合修正,此一修正仍須經修法程序,須費相當時日,為避免本次民法修正條文通過,卻無相關非訟程序供民眾使用之窘境,故必須訂定日出條款,因此,行政院於本月7 日審查通過之施行法即增訂日出條款,給予相當準備期間,以落實本次修法保障繼承人之美意。(資料來源:法務部)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