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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公司可以提出抵稅申請的人才培訓支出指的是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之費用。另外,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亦規定,公司申請各項驗證支出之相關費用,其支出屬提升受僱員工之技能,且與公司業務相關者,得適用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但相關費用如為改善內部管理而支付之輔導或諮詢費用者,則非屬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在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人才培訓支出900餘萬元,申請抵稅270餘萬元,經國稅局深入瞭解後,發現其中有近500萬餘元係支應該公司導入六標準差及ISO品質認證之費用,係屬於改善其內部管理,並非用於培育受僱員工,無法適用抵稅規定,該公司因此須補稅1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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