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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已開始,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房東所出具之收據或簽收收訖租金金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收款人於房屋租賃契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之性質,收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由於國稅局依承租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所檢具的租金收據、或載有收款明細的租賃契約書,若查得未貼用印花時,

將會通報所轄之稽徵機關,經查明確有漏貼或未繳納印花稅情事時,將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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