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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釋利多,財政部將修法調降投資人購買國外金融商品的5%營業稅,比照在國內購買只課2%,減稅幅度高達60%。賦稅署強調,財政部已經送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投資人購買國外金融商品勞務,營業稅降稅部分,需等立法院完成修法後才能實施。

財政部同時也在昨(20)日發布放寬對國內券商代購國外金融商品手續費的課稅解釋。即日起,國內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代購國外金融商品時,所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可扣除代投資人轉付國外金融機構的手續費後,按餘額課2%營業稅,券商長期遭重複課稅的困擾已全面消除。

舉例來說,國內券商甲接受張三委託購買外國股票,甲透過委託外國券商A完成此項交易。甲與張三簽約所約定收取手續費中,部分應轉付國外券商A,例如張三給付甲手續費為1,000元,其中800元應由甲轉付給A,過去甲要依1,000元全額按2%課稅,需繳20元營業稅;未來僅需就甲應得的200元部分,繳交4元營業稅即可,甲免再重複多繳16元稅款。

至於張三應負擔的營業稅,依據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僅需就付給國外券商A的800元部分按5%繳稅,稅額是40元。財政部說,未來修法後,張三只需按2%繳稅,稅額降為16元。

財政部是依賦改會決議,明定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的差額,報繳2%營業稅。

賦稅署指出,投資人委託國內券商向國外金融機構購買金融商品,因為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國外勞務適用5%營業稅,但基於國內金融勞務已自 88年7月1日起降為2%,為使國內外金融勞務稅負一致,因此已提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購買國外金融勞務的稅率也自5%降為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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