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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按月核計課徵的,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例如李先生與黃小姐在98年2月6日訂立買賣契約向稅務局申報契稅,將房屋移轉給黃小姐,稅務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李先生自97年7月至98年1月共計7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李先生,等到李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黃小姐則應負擔98年2月至6月共5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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