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草擬「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草案」,財政部同意提供減稅優惠,資金停留八年以上,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亦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同意的其他減稅優惠包括OBU專戶享有免徵營業稅、印花稅;該條例草案立法生效實施後二年內,個人在97年7月31日前存在海外的資金,從國外匯回存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專戶,即可免徵利息所得稅。

行政院昨天審查該條例草案,金管會要求更多,但財政部、中央銀行、經建會反對擴大對資產管理中心減稅,行政院決定擇日再協商。央行明指,國內資金已有過多的現象,不宜再藉過多租稅優惠,獎勵資金流入。

金管會認為目前OBU條例已經提供業者免徵營業稅、印花稅的優惠,希望將減免營業稅、印花稅憑據擴及外匯指定銀行(DBU),不過,財政部堅決反對,財政部認為,擴大減稅將會影響到地方政府及金融重建基金(RTC)的財源。

另外,金管會要求延長資金匯回台灣、享有免稅的時限,自二年拉長為三年,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均不同意。財政部昨天也明確表示,即使OBU專戶提供個人利息所得四年免稅的優惠,也不能排除適用最低稅負的課稅機制。

財政部強調,最低稅負只對應稅加免稅所得逾600萬元以上的高收入族群課稅,若OBU的資產管理專戶排除課徵20%的最低稅負,將對國內投資人不公平。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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