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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90451116號函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如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請參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

實務上,營業人常先開立發票而取得2、3個月後兌現之遠期支票,若屆時支票無法兌現,常因已申報,發票無法作廢(應做呆帳處理),故建議確實按票載日來開立發票,一旦發現發票無法兌現,可即時以發票作廢來處理。

文章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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