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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托兒所、幼稚園業者於課後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於給付所聘請教師之薪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

是僅限於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之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始為免稅所得;

但托兒所、幼稚園若於一般課程外增開才藝或安親班個別收費教授者,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則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仍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稅法規定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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