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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憑證,如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屬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辦理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中,有不少營業人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案件,這些營業人嗣後申請復查時均主張有進貨事實,但不知其進項憑證為非實際交易對象,並無逃漏稅額等理由,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惟除少部分營業人能提示相關支付價款及交易證明文件,證明其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得免予補稅處罰外,其餘大部分案件,因未能提示其與所取得進項憑證之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之證明文件而遭駁回。
  該局衷心提醒轄內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取得來路不明的不合法進項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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