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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出租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其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若房東收取的租金如果超過1年以上,依法並無分年申報繳稅的規定,房東必須於收到租金當年,全數申報為租賃所得及繳稅。舉例說明,甲君於96年1月間將名下房屋出租A君,並且一次收取2年租金400萬元,則甲君於97年5月申報96年度所得稅結算時,應將這筆400萬元租賃所得合併申報,不得分年按合約上每月租金申報繳稅,否則稽徵機關將以96年度短報而予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為避免因上述類似錯誤的觀念而被補稅送罰,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並補繳及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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