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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一位母親移轉現金給兒子未申報,被國稅局補課贈與稅,母親卻主張借兒子的名義存定存,所以不是贈與,但法院指出母親說詞反覆,且不能提出證明,仍應核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轄內一名甲君,於95年間自其帳戶提領現金540萬元,存入兒子乙君的郵局帳戶,並辦理定期存款,每月利息自動轉存該郵局帳戶,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行為,核定贈與總額540萬元,贈與稅額35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總共連補帶罰約70萬餘元。

甲君主張將存款存入兒子帳戶,只為將定期存款利息供兒子於外地就學期間作生活費用,以避免每月數次往返郵局存款之煩,並無贈與540萬元本金之意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鑒於親子間財富資源之移動以無償為常態,且有關財富資源移動之原因關係及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親子內部間。是以,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而無法清楚說明其原因事實並非無償之贈與,並提出證據資料,稽徵機關自得據此核課贈與稅。甲君於行政救濟期間陳述前後不一,始終無法清楚說明資金流動之情形,亦未提出任何具體可信之證據資料,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強調,父母如沒有贈與子女的意思,就不要任意移轉現金給子女,以免因舉證困難,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科長06-2223111轉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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