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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五都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市長及市議員為99年4月25日起至99年11月26日止;里長為99年8月25日起至99年11月26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如有取得擬參選人開立的捐款收據,就有機會可以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要申報減除政治獻金捐款必須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者才能適用,且有金額限制,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每年捐贈總額,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不得超過2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該捐款不得列報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06-2223111轉8040
彙總編號:99111205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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