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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扣繳義務人未於96年5月底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寄發,致其無法得知系爭所得確定金額,實非故意漏報,懇請免予處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按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有將所得全數申報並正確計算其全年應納稅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之義務,且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負有申報之義務,並不因有無收受扣(免)繳憑單而異,扣(免)繳憑單固有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來源及數額之功能,惟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此參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甲君於95年度既有系爭取自○○醫院執行業務所得,即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於報稅時縱未接獲扣(免)繳憑單,亦應誠實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尚非待稽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免)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責任,且由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亦查無揭露系爭執行業務所得之事實,是甲君漏報系爭執行業務所得之行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95年度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網際網路查調所得,惟仍使用紙本申報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其短漏報之課稅所得,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符合一定情形者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此外,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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