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員工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為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財政部於97年1月8日訂定並於99年3月12日修訂「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該範圍所稱外籍人士係指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擔任第2款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且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需滿183天,及全年取自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合計須達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如未滿1年,則以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仍須達120萬元,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09600511821號令規定,雇主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及依規定記帳、取得、保存相關憑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結算申報書第9頁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惟如雇主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當年度有支付之上述費用,則雇主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相關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 Dec 13 Mon 2010 19:37
給付外籍專業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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