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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是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敎育學費才可扣除,納稅人本人、配偶之敎育學費不得扣除。

2、須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3、每人每年扣除額25,000元,不足25,000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奬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奬學金之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

4、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該分局再度提醒,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僅適用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不適用其本人及配偶。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人:第二課 李婉綾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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