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孟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捐贈,得否列為其事務所費用扣除?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列為捐贈費用,但有關國防、勞軍捐贈及對政府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至有關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依財政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2011/0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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