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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為證券交易稅之課稅標的,其交易成交價格高於股票面額要以實際成交價格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若以股票面額代徵報繳證券交易稅致短徵稅款,將會遭補稅處罰。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按每次交易實際成交價格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以受讓人為代徵人(即買受人),向出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後次日向國庫繳納。該局最近發現部分個人投資未上市公司股票,實際成交價格遠高於股票面額,但卻依股票面額報繳證券交易稅,顯已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

  該局呼籲,個人投資已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投資價格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者,買受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第50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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