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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各企業因業務需要,自國外聘請專業人士前來從事技術指導情形頗為常見,惟因聘用期間都不長,致雇主常有忘記應依規定扣繳稅款情形發生。
該局進一步表示,是類外國人士在台居留期間往往只有數十天之多,在1個課稅年度內並無超過183天之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又該類人員均學有專精,雇主支付之薪資報酬皆頗為豐厚,非一般基本工資所能比擬,是雇主於給付是類人員薪資報酬時,應依給付額18%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雇主如未依上述規定扣繳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雇主於百忙之中,亦應注意薪資扣繳相關規定,以免受罰。【#020】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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