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該局指出,所謂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有關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醫療法第34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取具合法之憑證,依規定設置帳簿、登帳,並保存相關帳簿憑證。
  二、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 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醫療社團法人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使用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
  四、醫療社團法人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有關年度虧損扣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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