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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前項財產之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惟倘被繼承人於死亡時與受贈人無上述之親屬關係時,則該贈與財產則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聯絡人:審三科李秋萍 分機:1483
前項財產之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惟倘被繼承人於死亡時與受贈人無上述之親屬關係時,則該贈與財產則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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