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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80,272餘萬元,惟查核發現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能提供各該等人員從事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23,000餘萬元,調整減除可抵減稅額6,9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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