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公司到大陸設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國稅局特別提醒,國內公司如果將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除須補繳已抵減稅款外,還須另行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南部某家經營塑膠容器製造的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98年10月間出售3台射出成型機給大陸子公司的增益10餘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上述3台射出成型機是甲公司在96年1月間購買,並獲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而且已抵減甲公司96及97年度的所得稅共計120餘萬元,也就是說,甲公司將抵減所得稅的機器在購買之次日起3年內出售,國稅局乃核定追繳甲公司已抵減之所得稅款120餘萬元,並按日加計利息5萬多元。
  國稅局再度強調,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已於98年12月31日廢止,不過,公司如已申請適用該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併同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購買之機器設備或技術支出,若已申請投資抵減的租稅減免時,要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才不致被補稅及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錢審核 06-229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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