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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課以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須人民就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怠為行政處分或為否准之行政處分,人民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人民依法並無為申請之請求權存在,則其申請因非所謂「依法」申請,其據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之訴訟,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0號判決及96年度裁字第2739號裁定參照)。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某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自行繳納其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開立核定稅額繳款書送達甲君,因甲君未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嗣因甲君於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稅款,稽徵機關乃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甲君遂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行政執行,經稽徵機關函復略以,尚未發現有得撤回執行之情事。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稅捐稽徵法第40條並非賦予人民有向稽徵機關撤回強制執行之請求權,其他現行法規亦無人民得向稽徵機關請求撤回強制執行之規定,甲君之申請即非所謂「依法」申請,其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依法申請復查,而非俟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經過後,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再向稽徵機關主張依同法第40條規定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張本德,電話:04-23051111轉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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